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2237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8号日月山庄2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05428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德,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