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155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8号日月山庄2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054289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德,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1元,减半收取3630.5元,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