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3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155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8号日月山庄2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054289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德,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1元,减半收取3630.5元,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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