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3民初37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剑。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傅东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