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91民初452号
原告:***,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成,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胜利村河紫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6933824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金融产业基地12号楼A-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MQWU13。
法定代表人:向文波。
原告***与被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多超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