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城法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赖稳,男。
被执行人河源市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河城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赖稳名下所有的位于河源市新市区大同路219号-605房的房产,房地证号:6024319)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