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02民初668号
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华毛中、***,系上海市锦城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友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人代表***。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丘铧鑫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