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9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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