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4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197号
原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32602525H。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旗育新花园小区2号楼三层商业用房227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宪。
原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 华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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