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5393号
申请人:XX,男,汉族,1972年02月10日生,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6号。
被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
本院受理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3493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3493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