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1380号之二
原告:XX,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鲁0782民初1380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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