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与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2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潍执字第3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
负责人:朱洪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星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兴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献荣。
被执行人:张慎勇。
被执行人:齐蕾。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院(2014)潍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潍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同升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李乐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