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825号
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积,上海经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经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