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13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11民初2257号
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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