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圣联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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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4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财保787号
申请人: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河路与铜陵路交口处左岸名苑乐购8#2105室、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7206B。
法定代表人: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圣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梦溪路交口圣联梦溪小城4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90247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圣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圣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董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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