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9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7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内蒙古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07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偿还案款8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59元,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35483.81元并且已经由申请人领走,剩余案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本院已经与申请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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