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某某、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8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26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智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腾龙公司申请再审称,现提供一、二审未提供的2016年2月28日其公司工作人员催要欠款时,***承诺保证于2017年12月还款的《证明》、其公司工作人员催要欠款时的《费用报销单》一份及差旅费票据和催款工作人员*长征于2017年9月20日向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因腾龙公司未及时给员工发放工资,故***未按时将该《证明》提交公司。现依此新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腾龙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无论按照二审法院确认从2012年7月,还是按照腾龙公司主张从2013年2月3日起算,腾龙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天时公司给付购车款均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后,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出具书面还款保证的,视为对原债务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该债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在再审审查期间,腾龙公司提供的***承诺还款证明为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腾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郝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