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某某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1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922民初319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生,安徽省濉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津正食品园区八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22日生,山西省霍州市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因其扣押原告挖掘机,又私自让人拖走,致原告造成的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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