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91财保55号
申请人: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南首平方王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2号楼31层31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5948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59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