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执异1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二十四路南首平方王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异议人:苏连安,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异议人:滨州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新立河东路亚泰商贸街东。
法定代表人:苏连安。
异议人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博公司)申请追加苏连安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2022年6月8日,异议人晟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晟博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系异议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建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恒
书 记 员 田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