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691民初244号
原告: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南首平方王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50485元及违约金84247元;2.判令被告以拖欠的货款本金5504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到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滨州渤海科创城产业园光刻胶项目、滨州渤海科创城产业园研发基地5#楼项目提供混凝土,被告累计拖欠货款550485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93307.5元,于2022年3月2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393307.5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完毕(双方自行过付);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自愿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原告可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4元、申请费3694元,由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滨州市晟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双方自行过付);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 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