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9民初627号之二
原告:***,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均,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坤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玮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群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玮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龙志印
人民陪审员向芝兰
人民陪审员曾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裴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