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3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3110号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卢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8212420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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