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6862号之一
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燕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葛市iv>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勋,男。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iv>
法定代表人:卫明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坤伦,男。
被告:上海许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iv>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晓东。
被告:赵晓东,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赵红军,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冯超,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许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晓东、赵红军、冯超保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685元,两项合计4,710元,由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剑平
审判员 张巍巍
审判员 丁娴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