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3101执保107号
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民生商业广场6栋2单元3楼。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60万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3101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公司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26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执保107号案件终结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