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597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湖西(二号路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902763935。
法定代表人:赵保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大理东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东山村委会东山村7社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NMTBB8T。
法定代表人:康海燕。
原告***诉被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理东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理东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80元,减半收取26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