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15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湖西(二号路旁)。
法定代表人:赵保燕,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902763935。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凤鸣,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1370Y。
关于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38965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901执24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周小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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