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星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26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2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星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恒星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本案暂不宜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锋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吉林市天予网架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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