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监护人:何某,女,生于1970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克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男,生于1973年2月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与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维登
审判员 刘荣耀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