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21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413927。
法定代表人:何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胡 兵
审判员 易凤英
审判员 秦德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褚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