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797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5年8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执行人:杜洪,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川羌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与杜洪、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杜洪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88070130772558271账户上的存款477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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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