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与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5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