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曾吉兵,男,生于1976年9月17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梓梁街。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曾吉兵与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吉兵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5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宁
审判员石建立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