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某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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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30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504-1号
申请执行人罗刚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罗刚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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