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06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6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北川羌族自治县鸿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4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726执5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余宁
审判员*跃
审判员石建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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