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510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金盆组12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卓容,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655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赔偿限额为27165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65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