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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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07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3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77号金海工业园3号栋厂房401。
负责人:张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稚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1101002栋2楼202。
负责人:丁刚。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33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33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82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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