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906号
原告:易金龙,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被告:朱坤其,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易金龙诉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坤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后,原告易金龙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金龙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6元,由原告易金龙承担。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