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4584号
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黄泥铺村铺村组G319国道旁。
负责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2元,由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