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12070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柴米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柴米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柴米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384元,由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志明
书记员 吴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