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丽洲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9-2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熟辛执字第0020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丽水市丽洲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7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丽洲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熟辛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丽水市丽洲生态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价款333000元,支付违约金16810.95元,合计349810.95元,并承担诉讼费55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340元。本院依法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本院依法向丽水市农科院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拆迁补偿款中涉及本案部分共计328260.95元(含执行费5231元),并在今后确定拆迁款具体金额时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同时,本院委托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该案进行执行,该院接受委托后,承办人表示该案涉及到的被执行人拆迁款问题尚在协调中,故暂未立案。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32302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材料、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本院已经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熟辛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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