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善碧珑湾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15
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善碧珑湾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辛执字第00155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钰琦。
被执行人嘉善碧珑湾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昌明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林根。
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善碧珑湾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熟辛商初字第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嘉善碧珑湾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55万元,于2013年12月11日履行10万元(已履行),于2014年1月25日前履行20万元,于2014年5月1日前履行25万元;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加工价款总额629784元及违约金125956元就其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对嘉善碧珑湾休闲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本院经依法分别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及浙江省嘉善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5574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熟辛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铁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燕

查看更多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