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终5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鑫巨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7层2005(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效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鑫巨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红
审判员何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