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7379号
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无锡市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琪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码91320211083159948M,住所地无锡市滨湖街15号蠡湖科技大厦第四层461。
法定代表人:龚先全。
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琪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320元,由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 民
书 记 员 程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