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瑞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3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初3600号
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无锡市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瑞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715208720,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宥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瑞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瑞达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09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8年6月5日为26354元,自2018年6月6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443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律师费13600元。事实和理由:中惠公司向瑞达公司供应砼,瑞达公司尚结欠砼款144430元。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瑞达公司辩称,对结欠货款144430元没有异议,但违约金与律师费不合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与律师费。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2月22日,瑞达公司与中惠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瑞达公司向中惠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结算期限为每月对账,2017年4月底付100000元,余款在2018年春节前全部付清,同时约定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所欠总砼款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协商不成,可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律师费按争议标的*8%计算)由败诉方承担。2017年4月20日,瑞达公司与中惠公司签订2017年2-4月份生产对账单一份,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19日,瑞达公司结欠中惠公司货款144430元。2018年6月6日,中惠公司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份,中惠公司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业务,约定律师费为19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惠公司与瑞达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瑞达公司未按约支付中惠公司货款144430元,已构成违约。对于中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截止2018年6月5日为26354元,自2018年6月6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443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律师费13600元,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淮安市瑞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44430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2018年6月5日为26354元,自2018年6月6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443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淮安市瑞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金民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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