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财政局申请执行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4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802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祥淦。
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812.00元(其中本金210000.00元、迟延债务利息8967.00元、案件受理费2225.00元、诉讼保全1570.00元执行费3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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