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祥淦,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剑阁县姚家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乡长。
原告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诉剑阁县姚家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正当行使其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