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28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23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仇详淦,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淦鑫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16)川082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19940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被原工作单位辞退,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学斌
审判员蒲玉章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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