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03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新川建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德阳新川建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新川建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3116元,权利人德阳新川建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0311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