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4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财保287号
申请人: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华山一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03297263。
法定代表人:吴占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强,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芳,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59706J。
法定代表人:李炜,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孙涛自愿提供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嵩山三路1号38号楼1单元1-2层(证号:即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孙涛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嵩山三路1号38号楼1单元1-2层(证号:即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志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方婷婷

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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