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054号之一
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山一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03297263。
法定代表人:吴占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59706J。
法定代表人:王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男,系被告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保全费2500元,共计6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崔鹤
书记员项雅雯